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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管子》中的"素"不能詁釋作"弦"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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系統管理員 ![]() Admin Group ![]() ![]() 註冊時間: 2010 Jan 28 狀態: 離線 積分: 723 |
![]() ![]() ![]() ![]() 發表: 2003 Nov 21 2:03am |
《管子》中的“素”不能詁釋作“弦” 文:上海藝術研究所 陳正生 (2003/11/20) 三分損益律乃是我國古代的正統律制。目前能見到明確用三分損益法闡述這一律制的最早文獻,當數《管子》。《管子·地員篇》載文:“凡將起五音,凡首,主一而三之,四開以合九九,以是生黃鍾小素之首以成宮。三分而益之以一,為百有八,為徵。不無有三分而去其乘,適足以生商。有三分而複以其所,以是生羽。有三分而去其乘,以是生羽。”這段文字,由於宮音“四開以合九九”,及徵音“三分而益之以一,為百有八”,故而可知宮、商、角、徵、羽五音的律數為: 宮: 產生這五音的振動實體是什麼?不少人認為它是弦,因而也就認定這段文字所闡述的乃是“弦律”。其理由是,文中的“素”應該詁釋作“弦”。張爾田在《清史稿·樂律二》中就有如下一段注釋:“小素雲者,素,白練,乃熟絲,即小弦之謂,言此度之聲立為宮音,其小於此弦之他弦,皆以是為主。故曰以是生黃鍾小素之首以成宮。” 不少音樂家——包括王光祈先生在內,對《清史稿》的這段注釋都深信不疑。以下不妨分析一下張爾停的這段注釋究竟是否得當。 根據張爾停的解釋,素是白練,也就是熟絲;小素也就是小弦。此度(81)之聲立為宮音,因此小於此弦之弦皆以這宮音(黃鍾)為主。話講得似乎很明白,實際上只要對這段注釋細一推敲,就不嫩發現其牽強附會之處。 按張兒田的理解,“以上午生黃鍾小素之首,以成宮”,就是用“四開以合九九”的方法生出小素之首的黃鍾,那小於此弦的弦,皆以此弦為主。這兒我們且不必死扣“以是眚黃鍾小素之首”一句在語法上是否有值得推敲的地方,單就那“小於此弦之他弦,皆以是為主”一句,也就令人摸不著頭腦。既然小素乃是小弦,黃鍾乃居“小素之首”因此宮、商、角、徵、羽五音都應該是弦,都應該稱作“小素”,也就談不上“那小於此弦之他弦,皆以是為主”了。相反,若“小於此弦之他弦”的詮釋處理,也應該有“大於此弦之他弦”。《管子》五音中,宮音居中,商、角的律數確實小於宮,但徵、羽的律書卻又大於宮;若此,商、角可以“以是為主”,可徵、羽又該以何為主呢? “素”能不能詁釋作“弦”呢?查商務印書館出版的《辭源》“素”條:“一生絲潔白者。……素為生絲,練為熟絲也。”由此可見,“素”確實可以詁釋作絲。歷代詩歌或文學作品中,常見用“絲竹”、“管弦”來借指絃樂器和管樂器,如白居易《琵琶行》中的“舉酒欲飲無管弦”。劉禹錫《陋室銘》中的“無絲竹之亂耳”等等。這些都是借代式的修辭手法。但是我們卻無法找到以“素”借指絃樂器或弦的例證;若說《管子》中的記載就是例證,呢至多也只是個孤證而已。筆者認為,張爾田犯了望文生義的毛病,“素”是不能釋做“弦”的。 “素”既不能釋作“弦”,那它又該作課解釋呢?查中華書局1948年版的《辭海》“素”字條,其下共列八個義項,第六項為:“本也。《廣雅釋詁》王念孫疏證補正:”《說苑·反質篇》雲:‘是謂伐其跟素,流于華葉’。”可見“素”就是根,相對應的是本,今日常用的“素質”一詞,亦不難看出其中的“素”含有“本”義。 “素”既詁釋作“本”以後,“以是生黃鍾小素之首,以成宮”一句是否就通了呢?海不能,我們還應該弄清“小素”一詞的比較切實的含義才行。 我們是否可以這樣理解,《管子》中既然有“小素”一詞,是否還應該隱含其相對應的“大素”呢?若有“大素”,那麼這“大素”又該指什麼?關於“大素”和“小素”,《淮南子》中的一句——“樂生於音,音生於律”,對它們作了極好的詮釋:既然“樂生於音”,那麼宮、商、角、徵、羽便應該統被稱作“小素”;既然“音生於律”,那麼黃鍾、大呂、太蔟、夾鍾……等十二律呂便理當是“大素”。至此問題是否解決了呢?。 筆者認為還沒有,這一句的斷句應該是:“以是生黃鍾,小素之首以成宮”。即,“主一而三之,四開以合九九”,用這辦法生成的乃是律呂這一“大素”的首音——黃鍾;若把它當作音名,那它就是作為宮、商這一 ”小素“的首音——黃鍾均的宮音。 由此可以得出結論,“素”只能詁釋作“本”,而不能詁釋作“弦”。 1990年2月11日完篇 載《中國音樂》1991年第一期 http://suona.com/study/st20031120.htm ---- 系統轉貼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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somesheng ![]() 見習會員 ![]() 註冊時間: 2003 Aug 01 狀態: 離線 積分: 12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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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弟補充一下,
「素」之釋「本」,乃因「素」之本義為未染色的絲布, 故有本來的意思,也有不加修飾的意思。 古書中未見以「絲」作為其訓解的,其他解釋大多由此本義引申而出。 很多人以為「素」指白色,這是因為布料未染前的顏色很接近白色, 但考究的話不能說是白色,要漂白了才是。 然而,「素」應作何解,恐尚無法定論, 因為也有可能此處只是聲音的假借, 實際上應訓為另一字,必須要加以更細膩的考證。 另外關於黃鐘音的問題,向來的說法都是以管求之,後來的史書大多有此記載。 古人認為天地萬物背後有一套共通的規律, 因此以竹管製作一器,即今日所言之標準器, 它同時作為全國長度、容量、音律等等的標準,由政府頒行天下遵行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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孫心裁 ![]() 特級會員 ![]() 註冊時間: 2000 Aug 21 狀態: 離線 積分: 10177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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管子的這段文章
記得是插在地員篇中吧 該篇是講種植與挖井的 所謂 凡聽 (一施而至於泉之井,得)徵,如負豬豕,覺而駭。 凡聽 (再施而至於泉之井,得)羽,如鳴馬在野, 凡聽 (三施而至於泉之井,得)宮,如牛鳴窌(ㄐ一ㄠ\窖也)中, 凡聽 (四施而至於泉之井,得)商,如離群羊, 凡聽 (五施而至於泉之井,得)角,如雉登木以鳴,音疾以清。 都指對井喝一聲 不同深度的井 得聲不同 緊接著的後文: 凡將起五音,凡首(?), 先主一而三之(即四)。 四開(3的四次方)以合九九(81), 以是生黃鐘小素之首(?)以成宮, 三分而益之以一(81X(4/3)=),為百有八(108),為徵, 不無有三分而去其乘,適足(?),以是生商(108x(2/3)=72), 有三分而復於其所,以是成羽(72x(4/3)=96), 有三分去其乘,適足(?),以是成角(96x(2/3)=64), 以上所謂三分損益法最早出處的兩段文字, 夾在1-5施及6-20施之間。 且與地員篇種植之旨無關, 而商、羽、角之數,並未列出, 通篇且又多有文義不明之處。 據郭沫若考證顯系錯簡, 若然則原文本也就多有不足為憑之處! 我個人以為 無論解作素, 或解作本 多不甚通順 古文之不可考 有許多原因 不一定要強解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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